寬容觀念的興起和發展:從權宜之計到重疊共識光榮革命建立的是自由制度,而非民主政體。然而,與希臘人的自由觀相比,此時英國人對自由的理解已發生變化:不再僅僅是以集體形式直接行使政治權利(如立法、司法、選舉和監督官員、制定外交政策等)並對每個人的生活實行嚴格控制的自由,而首先是個人生活(人身、安全、言論和表達、擇業、遷徙、財產、結社、宗教信仰等)的自由,其次才是通過代議士間接影響施政的權利。現代人所理解的諸種自由中,宗教自由,即每個人選擇和實踐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於核心地位。它由三個方面的自由構成:首先是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這是宗教自由的構成性要素;其次是言論、表達和出版的自由及結社自由,它們為人們實踐自己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外部條件。宗教改革的各宗派,就其反對羅馬教皇在教義上的權威而言,乃是主張自己的良心自由(雖然這未必意味著認可其他宗派尤其是天主教徒的良心自由);就其主張“信徒皆祭司”,在組織上脫離羅馬教廷、宣告獨立而言,乃是要求結社自由;在這過程中,用各種語言寫就的、因印刷術的普及而大量湧現並廣為傳播的論戰性小冊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宗教自由的實踐早在羅馬帝國初期就曾出現過,但僅僅是出於統治一個廣土眾民的龐大帝國的政治需要,這一政策背後並沒有一套與之相應的理論來支持。相反,對古羅馬影響極深的古希臘的一般觀念恰恰是不寬容的,蘇格拉底之死只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例子。因此,當政治形勢發生變化,曾經的寬容政策就可能被棄置一旁。宗教自由的呼聲首先出現在早期基督徒反對帝國迫害的經驗中,但只是在4世紀以降,主要出於一位西班牙的穆斯林學者阿威羅伊的影響,才在基督宗教內部,在部分異端神學家如庫薩的尼古拉、奧卡姆的威廉那裡,開始形成潛流。這些潛流,在由宗教改革引發的教派衝突和宗教戰爭中,在飽受血與火之洗禮的歐洲各國,逐漸地發展和壯大,最終蔚為主流。由於加爾文主張教主政從的政教關係模式,要求政府用刀劍捍禦正確的信仰,這導致了日內瓦燒死否定三位一體、反對嬰兒洗禮的塞爾維特,導致了加爾文及其黨羽對公開批評加爾文這一暴行的卡斯特里奧的持續迫害,導致了荷蘭對格勞秀斯等阿米念派的迫害,還導致了英國內戰期間的彌爾頓寫下「論出版自由」抗議長老會的禁書令。只有當宗教寬容不僅僅是作為政治上的權宜之計,而且是能從宗教內部的教義中得到認可的觀念,並為世俗統治者、宗教領袖到普通信徒廣泛接受,宗教自由才能得到穩定可靠的保障。然而,寬容觀念的普及,需要相應的社會條件,即在特定政治體內,不存在某個佔壓倒性多數的宗教或宗派。在7-8世紀英國,隨著英倫三島政治上的統一,宗教派別的分野與政治上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重合,這使得宗教(或者不如說宗派)能夠成為社會動員的有力武器,讓代表傳統土地貴族勢力的聖公會與代表正在成長中的新興階層(商人、手工業者以及平民出身的知識分子)的加爾文宗聯合起來,共同反對和防范天主教國王的復辟。為此,新教不同宗派的信徒們之間不得不彼此寬容。國人通常只注意光榮革命中君主立憲的一面,卻忽視了從大憲章到光榮革命的數百年中社會力量對比的變化,以及這一變化在宗教層面的呈現。在長期、反覆的政治鬥爭中,新的政治神學也在英國發展了起來,洛克學說即為其結晶。要之,近代早期英國經驗似乎可以概括為:“自由引導人民。”英國的民主是自由制度的一個副產品,它實際上應更多地歸因於工業革命,歸因於工業革命帶來的新興階層勢力的快速成長;儘管我們可以說,光榮革命的成功,為工業革命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條件。這和美、法兩國的情況非常不同。在這個意義上,英國經驗是不可複製的。本講要點
引言:宗教自由的概念
一、宗教寬容的歷程:從權宜之計到重疊共識
二、良心自由的所以然:神學的和/或認識論的
三、“自由引導人民”:宗教自由與政治民主
課程錄音:
上、貢斯當的自由概念及與伯林的區別;宗教自由的概念
下、宗教寬容的歷程;良心自由的所以然;宗教自由與政治民主
专题三宽容观念的兴起与发展上.m4a00::3未加入话题添加话题专题三宽容观念的兴起与发展下.m4a00::50未加入话题添加话题附:對錄音的一點修正錄音中講到良心自由的兩重論據時,把認識論層面的理由說成是非神學的,這嚴格來說不夠準確。認識論既可以是神學的,也可以是非神學的,但我們不需要先成為基督徒然後認可神學認識論的論證。“兩個國度”的劃分則不然,它是保羅-奧古斯丁傳統所特有的,和原罪、墮落、末日、救贖等概念緊密相連。儒家關於“道統vs.治統”的說法雖與“兩個國度”在形式上有某些相似,但卻基於完全不同的宇宙論、人性論和歷史哲學,因此從未發展出政教分離的觀念。
關於儒耶政教關係觀念的對比,課堂上有提及,但未錄音。詳見拙文“WhenConfucianOrthodoxyEncounteredthePapacy”(Philosophy,Culture,andTraditions:AJournaloftheWorldUnionofCatholicPhilosophicalSocieties,vol.9(03),pp.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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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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